2007年12月4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卖火药赚了五百 蹲大牢少说十年
王昊

  近日,卖“黑硝”赚了500元钱的李某被江山市检察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提起公诉。
  2006年4月,在江山开矿的毛老板来到江西省广丰县李某开办的鞭炮厂,想买炸药。
  毛老板是从江山一路开车过来的,他找了几家鞭炮厂,可人家一听毛老板没有办理爆炸物使用许可证,都不肯卖。他问到了李某厂里。李某说现在没有,但可以搞到。毛老板一听就缠上李某,愿意出高价购买。李某想想觉得卖点“黑硝”(黑火药)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自己厂里经常要用,何况还能赚点钱,就答应下来,让毛老板过几天来拿货。几天后,李某从他人厂里买了100公斤黑炭,充作“黑硝”让毛老板拉去,毛老板付了500块钱。
  毛老板回去后发现“黑硝”没用,又来找李某。李某让厂里的技术员用毛老板拉回来的黑炭加上有关化学品配制出了100公斤“黑硝”。这次毛老板又付了500元,拉走了“黑硝”。李某算算自己赚了500元,也没把这当回事,过后就忘了。
  毛老板买回“黑硝”后在自己矿上使用。去年8月,矿上爆破时出了意外,当场死了一人。案发后,毛老板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了11年刑。根据毛老板交代,今年8月,李某在缙云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有关部门鉴定,李某出售的“黑硝”是氯酸盐类混合炸药。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买卖5公斤以上的炸药,属于情节严重,量刑从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赚500元钱的后果居然这么严重,想起尚在襁褓中的一双儿女,李某在看守所里失声痛哭。